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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如若出现消费者物品丢失,经营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应全额赔偿。这种情况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保管物品的合同附随义务,最典型的就是住宿停车,即住宿合同存在且经营者提供免费停车的附随义务。
二是经营者无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与消费者没有合同的附随义务,经营者也无重大过错,则无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商场、饭馆等公共场所消费时,自己本身就有妥善保管自己私人物品的义务,经营者如无重大过错,则无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是指经营者一方有义务提醒消费者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员工如果看见有人企图窃取消费者的财物时,假装没有看见或没有加以制止,也属重大过错,经营者一方将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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