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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打人,我赔钱,有没有这个理?

2021-12-21 16:00:11

案发

20074月间,鹭岛正是春意盎然、鸟语花香。这厢草长莺飞,那厢偏偏有桩“血案”发生。话说有个年轻后生小孙,以开出租为业,某日行至仙岳路口,突然一个急刹,后面跟着的面包车师傅老侯险些来个亲密接触。这老侯已是年过六旬,经过这么一下,可是吓得不轻。立刻下车找小孙理论。小孙也是年少气盛,二人一言不合,小孙扬手便打,可怜六旬老汉被打成轻伤。小孙这一时冲动,被判8个月。

这人是下了狱,但该赔的钱还是跑不掉。老侯一纸诉状把小孙和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小孙赔偿三万多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子倒是事实清楚,,很快支持了老侯的诉求。


监督

这生效判决一到手,出租车公司心里“不安逸”了。小孙虽然是公司的司机,但自己打架伤了人,和公司有啥关系?出租车公司又不是三合会,工作职责还能包括打架?思来想去,。检察机关精研案情,缜密研判,认为小孙打架伤人,确实不属于职务行为,让公司赔钱不合法不合理。,,及时纠错,改判小孙自己承担责任,出租车公司无需担责。

说法

这就是,后生一时意气,挥拳打翻老人。若要雇主担责,于法于理不合。

所谓雇员伤人,雇主赔偿。专业术语称为雇主替代责任,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均有规定,理论基础也不复杂,简而言之就是,雇员受雇期间,行为受雇主意志支配和约束;损害事实可能是基于雇主对雇员选任、管理不当而造成;雇员受雇期间的行为,为雇主创造利益;因此,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所以雇员执行职务导致损害发生,雇主均应承担责任。

,雇主为雇员致人损害买单,并非没有条件。必须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很明确,“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说到这,年轻后生小孙,驾车是受公司指派,提供载客也是工作职责,但因口角打人明显超出工作范围,打架斗殴和出租车公司运营毫无关联,于雇主利益更是毫无助益,公司凭啥要赔钱?

话说到此,一时出手也许痛快泄愤,但失足入狱,又赔钱财,便是代价惨重。所以啊,日常生活,摩擦不断,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更要牢记“有话好好说”,千万别以为,工作冲突打了人,老板自然来买单。




一.涉黑案件共“三类”

1.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

2.入境发展组织罪,

3.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

.涉恶案件共“九类”

1.聚众斗殴罪;

2.强迫交易罪;

3.寻衅滋事罪;

4.敲诈勒索罪;

5.非法拘禁罪;

6.组织卖淫罪;

7.强迫卖淫罪;

8.开设赌场罪;

9.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他恶性案件:

1.插手基层选举,侵蚀镇、村基层政权的性质组织、宗族恶势力和“行霸”、“村霸”、“地霸”;

2.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垄断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采砂采矿、专业市场等行业经营或强收“保护费”、“地下出警队”等涉黑恶势力团伙犯罪;

3.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恶性案件。

四.举报途径:

(一)、邮件:厦门市“打黑办” xmdahei@sohu.com

(二)、信件:厦门市新华路451楼。

(三)、电话:厦门市“打黑办”0592-2262365

(四)、网络:厦门小鱼网,回帖@“打黑在线“或私信“打黑在线”ID举报,@厦门打黑在线——新浪微博

(以上四个渠道为厦门市“打黑办”受理群众举报黑恶犯罪专用,欢迎提供线索)

五.温馨提示:

()、我们将及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并坚守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

()、请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如实反映情况或问题。

()﹑市“打黑办”受理涉黑恶及影响恶劣的案件,欢迎实名举报,优先安排调查、依法处理。

(为便于开展核查工作,请尽量提供违法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涉及人员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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