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摘要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从2017届毕业生起,对到江西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下同)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实行代偿。
本办法中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毕业生是指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特困地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7个县(市、区),分别为:莲花县、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寻乌县、石城县、会昌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到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性申请,分年度复核。毕业生在就业后提出申请,工作满3年、5年、。
申请程序
1.毕业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时登陆江西省教育厅官网(http://www.jxedu.gov.cn/)学生资助网栏目,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江西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表1),向学校毕业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时对提交的《申请表》中应届毕业生资格、标准、金额、国家助学贷款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给应届毕业生。
2.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并提交《申请表》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就业协议》复印件。
3.,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申请资格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了解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毕业生工作分别满3年,5年,。
4.,要将申请毕业生在职在岗的基本情况和当年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报表一并报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代偿资金发放情况及申请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通过江西省教育厅毕业生资助网站公布。
资助标准与方式
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2000元标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任选择其中一项申请。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代偿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又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再发放总额的40%。允许按以上年数和代偿比例合并申请发放。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对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层数据库。
对于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其代偿资格。对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从当年开始停止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