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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查明,2013年10月初,计某与潘某在向大渡口镇李某借款时,李某要求以房产证抵押,计某在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潘某房产证相关信息,伪造了潘某自建房假房产证,并作抵押向李某借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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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中旬,计某为归还苏某的欠款,与苏某商议后,再次伪造了苏某的假房产证并以此证抵押,向李某借款35万元。因借款到期后,计某、苏某未能归还借款及利息,2015年8月26日,李某持房产证到东至县房产交易所核实相关房产信息,经鉴定,被计某用作抵押的房产证为伪证,后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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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计某单独伪造一份房地产权证作抵押向他人借款和伙同苏某共同伪造一份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的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计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缓刑二年;被告人苏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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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