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朋友圈里随意吐个槽,
微博上肆无忌惮地发表自己的感想
有做买卖、搞慈善、求租求售的,
也有代购、求助、直播、吐槽的
……
但今后你可要注意了!!!
9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此外,按照规定,、、调取电子数据。
《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微博、朋友圈,可得小心点发了,
因为公检法随时“有权”、“依法”,
查看你的微博和朋友圈。
你现在做过的事,说过的话,
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朋友圈信息首次列入证据范围
按照《规定》,包括朋友圈、博客、网盘在内的新型电子信息、文件也被列入电子数据的范围,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电子数据可进行破解恢复检查
规定还强调,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
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通过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式方法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
专家:只有实施犯罪才会被收集
此次规定明确了,在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手机短信朋友圈中的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解释称,只有在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者实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关证据,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
但是在这里,
小编还是善意提个醒,
那些“吃瓜”的群众,
请注意自己的言论和措辞,
不要万事跟风和稀泥。
免得莫名其妙的官司缠身,
那可就真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得不偿失啊~~~
关注""微信公众号,大量“干货”等着你
交通事故后拍几张照片即可快处快赔—发送【照片】即可查看
在禅城你必须知道的生活服务、警察电话大全—发送【电话】即可查看
路面标线要清楚,不然小心收到“牛肉干”—发送【标线】即可查看
史上最全!禅城区交通监控设备大曝光—发送【监控】即可查看
强降雨天气,禅城五大水浸黑点抢先知—发送【水浸】即可查看
服务民众 贴近民生
☝☝☝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