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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促使进步 -领络直播线上讨论“于欢案”汇总

2020-09-21 16:43:47




在昨日晚8点,领络平台邀请了张宇鹏律师,在线上平台就“于欢案”,以一审判决书展露的细节为基础,从刑辩的角度上进行解析,引发了近3000名在线观众的热烈讨论。  

 

   

                   
   【主讲嘉宾】


 




 

对于张宇鹏律师观点梳理如下:

 

1.不存在防卫紧迫性是有失偏颇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现实情况,于欢和其母亲受到了不法侵害,两人受到严重的侮辱,其母亲还被强制猥亵,两人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摧残,这存在防卫紧迫性。

 

2.被害人涉嫌侮辱罪、强制猥亵罪、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属于涉嫌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属于涉嫌非法拘禁罪,、拘役、。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于欢和其母亲,遭受到被害人用一些非人的手段进行侮辱和威胁,甚至被堵在公司,精神上遭受的恐吓,人生自由被限制,这已经致使他们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但受刑法所保护,同时也受宪法保护。

 

 

3.判决书存在认定错误

 

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权利存在被侵犯的现实危害,存在防卫紧迫性。从我们目前能看到的案件资料来说,于欢在当时的情形下,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处在一个受到危害并且这种危害还会持续下去的情形之中,成立正当防卫。

 

4.不认为存在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在整个过程中,长时间受到侮辱和人身拘禁,精神上受到压迫,处于一个快奔溃的边缘状态,好不容易,将警察盼来,心中燃起了希望,但是警察却并没有解决他们的问题,带他们脱离受辱的现状,而是就那么离开了,于是于欢心中的希望一下子没了,失望到极致。


这种时候,于欢已经陷入了极端状态,他迫于无可奈何,只好拿起武器来保护自己。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是于欢有意为之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限度,防卫结果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于欢这个情况要考虑的就是行为是否超过限度,从客观情况看,本人更倾向于认为行为没有超过限度。

 





对于观众的问题摘录如下:

                          

那于欢刺伤他这个行为是造成他死亡的直接原因吗 公安机关怎么验查的呢?

答:死亡的原因是失血性休克,与于欢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辩护角度上是主张于欢的行为不必然导致杜某死亡。

 

问:老师 现在实际中经常被人打了 你打回去把对方打伤 还要给对方赔钱 这个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认定是正当防卫吗还是现阶段是不能以正当防卫处理呢?

答:你说的这个问题就是我刚才谈过的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关系。要考虑行为的限度和主观意思。

 

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在哪里?这次于欢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答:连个条件,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限度,防卫结果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于欢这个情况要考虑的就是行为是否超过限度,从客观情况看,我倾向于认为行为没有超过限度。


问:老师 现在实际中经常被人打了 你打回去把对方打伤 还要给对方赔钱 这个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认定是正当防卫吗还是现阶段是不能以正当防卫处理呢?

答:你说的这个问题就是我刚才谈过的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关系。要考虑行为的限度和主观意思。

 

问:是否需要区分受害人过错程度,即一般过错或重大过错?

答:一审判决已认定被害人有过错,作为辩护方可以强调是重大过错。现在大众关注的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两者间的界限。在于欢案中,其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是有决定作用的。以一审判决书所展露出的细节为基础,本人是主张于欢为正当防卫的。


作为任何一个法律人,我们应该坚定法律的公正性,但同时,我们应该利用我们的法律知识,帮助更多像于欢这种,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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