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你微博、朋友圈发的每一句话,日后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怎么回事?还能愉快的发微博微信吗?
事情是这样的↓↓↓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明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调取电子数据。
按照《规定》,包括朋友圈、博客、网盘在内的新型电子信息、文件也被列入电子数据的范围。《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此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规定还强调,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
、、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其中,在电子数据真实性应当着重审查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等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
洪道德表示,微博、微信作为新兴的平台,在此前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其作为证据的地位。此次规定明确了,在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规定还明确了手机短信朋友圈中的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有人不免会担心,一些朋友圈中的“玩笑话”是否会被人举报而被追究责任?
对此,洪道德表示,公众大可不必担心。此次规定是针对公检法办案和审判部门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及案件发生中,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洪道德进一步解释称,只有在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者实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关证据,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
来源:央视财经(cctvyscj)、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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