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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我市煤炭消费总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宜昌市开展了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
宜昌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联合印发了《宜昌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锅炉达标排放改造等工程建设。
在 2017 年 6 月底前,全市范围内淘汰或改造所有 20 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控制新建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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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对所有燃煤锅炉进行排查,摸清燃煤锅炉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一炉一策,逐台明确淘汰、改造时限或管理要求,随时记录整治进度,每月刷新台账。
2017年2月28日前,全市范围内所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2017年6月30前,全市范围内所有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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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新建锅炉的审批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烧高污染燃料项目,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用非清洁能源的供热锅炉。
各县市将建成区纳入禁燃区,重新划定禁燃区范围,于2017年3月底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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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禁燃区管理
禁燃区严格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4〕37号)要求执行,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等。
积极推进在用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要求,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全面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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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纳入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环保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监测信息。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专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安装高效布袋除尘设施。在禁燃区范围内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高污染燃料锅炉原则上不得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现有燃气锅炉不得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建立生物质锅炉台账。严肃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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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积极推广应用天然气、电力、成型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锅炉。凡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气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
2017年12月31日前,原则上全市市级工业园区基本建成集中供热中心,鼓励并积极推进县市区级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改造。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激励措施,加强检查督办,严格考核问责等措施保障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使全市煤炭消耗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煤炭在能源消耗中占比逐年降低,逐步实现能源结构的优化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