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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23-09-17 15:08:09
汽车交易服务

一、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二、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最终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 贷款担保情况;

(三) 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 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四、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 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 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 贷款催收记录;

(六) 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五、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四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

(一)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汽车证明;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四)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六、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七、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八、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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