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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话 | 穿越回古代金吾不禁的元宵夜,安监人在做什么?

2020-09-04 07:12:11


每年春节,燃放鞭炮是各地百姓欢天喜地度大年的传统方式。尤其是大年夜和元宵节这几天,爆竹的声浪和璀璨的礼花总会席卷城市的夜空。但是,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而引发的火情也年年都有。今天是元宵节,大家在欢度佳节之时,一定要注意消防安全。


与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相比,人类用火、防火的历史则更为久远,消防始终是中国历代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共同题目、治国安邦的一件大事。火灾无情,万物付之一炬。历代史书专设五行志、灾异志等篇目,对大火进行了详细的记载。我国古代对纵火、失火惩罚严厉,甚至在道路上遗弃灰烬就要断一手。到唐宋时期,消防法规已自成体系,除建成防火体系外,刑罚中也考虑到造成火灾的各种因素及后果区分惩罚。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历史上的《唐律》和《宋刑》,在惩罚责任者方面有一项特殊的条款,那就是“见火不报”与“见火不救”。根据后果严重程度,“见火不报”与“见火不救”受到的惩罚从笞刑到坐牢两年不等。


古代年关岁末官府会发布防火安民告示

 

见火不救并非新鲜事儿,古今中外均有发生。像前两年,广州一家小吃店起火,连带遭殃的还有紧挨在一起的4家商铺,好在无人伤亡。不过,据第一时间拿着灭火器赶去救火的凉茶销售说,现场几个救火的都是女性,不会用灭火器,“叫过路的人帮忙,可那些人老在那里用手机拍拍拍!”


回到古代,这样的行为可就麻烦大了,官家很愤怒,后果很严重。唐宋法律规定,见到火起,须及时告知邻近之人共救,不告不救,要“减失火罪二等处理”。有史学研究者把这条称之为“冷漠罪”,其实这条法规体现了古代因其建筑材料的特殊性,而对防火的格外重视。


最早的火灾:五千年前大地湾起火


火,先于人类存在。人类从懂得用火的时候起,便开启了文明之门。自学会用火之时,古人便告别了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也在那一刻,人类开始真正遭受到“火灾”的威胁和困扰。


大约在新石器晚期,干栏式房屋出现。随着建筑形制的发展,屋顶、墙壁、木柱等可燃物的增多,房屋内一般都设有火塘,供生活、祭祀使用,火灾危险性增大。对于“灾”,《说文解字》 释义:“火起于下,焚其上也。”可见“灾”字形成于有了房屋之后。


有据可考的记录与遗址中,最早的火灾距今约5000年。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405号“四阿双重屋”建筑和901号殿堂式建筑,是我国迄今发现最早的平地砌建的大型房址,遗址中发现了残柱、木炭、烧火面等大量被火烧毁的残迹,距今约5000年。


夏商周和春秋战国时期,,战火连绵。用火不慎等原因引发的火灾一直困扰着前人。甲骨文中有关于火灾最早的文字记载,《春秋·鲁桓公十四年(公元前698年)》也记载:“秋,八月壬申,御廩灾。” 历史上关于火灾扑救最早的完整记载,是《左传·襄公九年(前564年)》记载,是年春,宋国发生火灾。乐喜任司城,一方面派伯氏管理街巷,封堵火路,加强巡视和守备,另一方面派华臣调集“正徒”、“郊保”前往扑救。这是历史上最早的关于火灾扑救的完整记载,从中可以窥见当时消防管理工作的状况。


“防患于未然”也起源于这个时代。《周易·既济》:“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周易》关于“思患而预防之”的思想,是此后火患治理“防患于未然”思想的源头。从此开始,消防治理便列入国家管理的重要内容。《墨子》关于防火技术和防火法令的论述,成为早期消防技术规范的萌芽。


古代城市里的望火楼,楼上有旗亭,在发生火灾时会击鼓报警,并用旗帜指明方向


最早的法令:道路遗灰要断一手


把灰烬遗留在道路上,就要被断掉一手?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在殷商时代的法令。搁在现代,这种刑罚属于酷刑,比新加坡现存的鞭刑还要残忍。不过,在古代防火制度极为严厉的大背景下,重刑也就不难理解了。


古代防火严到什么程度?春秋时期,夜晚照明以木柴当火把,为防火灾。在《礼·少仪》中规定,点火把的人,用左手举着火把的同时,右手还要抱着未点燃的木柴,因干木柴很容易烧完,必须有备用木柴随时续火;还要准备个大碗,随时接灰烬,使火星不落地。举火把的人一定要坐在房子的角落里,“不让、不辞、不歌”(不准跟别人打招呼,不准讲话,不准唱歌),做到专心守职,心无旁骛。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防止发生火灾。


古人从何时明文规定要对火灾肇事者予以惩罚的?《左传》中关于灾火的记述,分为“灾”、“火”、“焚”、“爇”等,有严格的文字区分。“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焚”指战争火,而“爇”指放火。这表明,古人对火灾的类型已经有了明确的划分和定义。而相应的,对一些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也就有了惩罚性的条款。


五帝时期,已有成文法典。至商朝,出现了最早关于消防法律条文。周时,《周礼·夏官司徒》曾记载:“凡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意指遗弃在道路上的灰烬中可能有火,可以复燃而酿成火灾,因此谁要是把灰烬遗弃在道路上,就要处以“断手”的惩罚。


断手的处罚当然太重了,但是减弱后的处罚仍然不轻。商鞅对弃灰于道者处黥刑,用以立威治国。黥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在汉文帝废肉刑之后,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黥刑并没有真正被废除。《水浒传》中,被处黥刑的好汉就有不少。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黥刑才被彻底废除。


对于“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含义,有人把“灰”解释为垃圾,并起个耸人听闻的标题“古代乱倒垃圾要处断手之刑”,网上以讹传讹,流传甚广。古人再滥刑,也不可能乱倒点垃圾就要断手。这里的“灰”就是指“灰烬”,其实是防火的规定,中国消防博物馆对此有专门记载。


古时的水龙局是负责救火的民间机构,没有官府拨款,救火人员是自愿的,经费一般由当地商人捐助


最严的规定:《唐律》严格界定火灾责任


今人有见死不救,比如老人倒地不敢扶;古人有见火不告,甚至见火不救。两者均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损失漠不关心,但结局却不一样,在古代,见火不告不救,是要被处以刑罚的。


这方面最早的规定见于战国时期。周威烈王十九年(前407年),魏文侯相李悝编纂成《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篇目可考的成文法典。目前《法经》仅存六篇,其中,《盗法》、《杂法》两篇中,有“故烧人房屋”、“仓库内不得燃火”、“见起不告救”等十条有关消防内容的条款。


隋文帝时,《开皇律》颁行,唐律参照《开皇律》制订,《唐律疏议》完整保存了消防条文,规定失火和放火都要负刑事责任。


《唐律》规定:“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具体而言,就是看见火起,烧公私房屋和财物,就必须及时告诉邻近的人一起救火。如果不告不救,就要“减失火罪二等”处罚。如果被烧的是官府房屋和仓库,你不告不救,;如果被烧的是宫里或祠庙等,;如果烧的是私人财物,从笞五十上减二等,就要处以笞三十的处罚。“笞”就是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


不过,对见火不救也有例外,比如守卫宫殿、仓库及囚狱者,虽见火起,也不得离开职守去救火,违者要杖一百。而这些守卫如果见到火起去告知,也不治罪。


由此可见,唐朝的法律已经相当完善,仅仅是一条见火不救之罪,就根据不同的损失后果处以不同的刑罚,并有例外的规定。宋刑在这方面基本沿袭了唐律的规定。而如今,见死救不救都快成为社会问题了,更别提是否处罚“见火不告”、“见火不救”。


古代救火的云梯


最早的赔偿:梁鸿遗火自愿做工赔偿


既然有火灾,如果找到肇事者,就会涉及赔偿问题。史书中关于民间火灾赔偿的最早记载,就是“梁鸿遗火”。


梁鸿的字叫伯鸾,是扶风平陵县人。父亲让,王莽时候做城门校尉,寓居在北地,死在那里。梁鸿那时年纪还小,因为遇上乱世,就用席子卷着把父亲埋了。后来在太学读书,家境贫寒却注重节操,饱读群书,没有不通晓的,却不著述。完成学业后,他就在上林苑放猪。


有一次,梁鸿不慎失火,火势蔓延到别的房屋,梁鸿就寻找到受灾的人家,问对方损失了多少,愿意把猪全部拿来做赔偿。那家主人还认为太少。梁鸿说:“我没有别的财产,愿意用自己的身体做工来抵。”那家主人答应了,梁鸿就给他们做杂务,早早晚晚从不懈怠。那家邻居的老人们看到梁鸿不是平常人,就都责怪那家主人,并称赞梁鸿忠厚老实。从此那主人才敬佩梁鸿,觉得他很特别,把猪全部还给梁鸿。梁鸿不接受,离开并返回自己家乡。


梁鸿算幸运的,他生在汉代,失火后赔偿对方的损失就完事了。搁在唐代,就没这么轻松了。《唐律》中除对见火不告不救有规定外,涉及火灾的条款还有不少,比如:故意烧人房屋和财屋,;趁火打劫盗取财物的,赃物满五匹,流放二千里;赃物满十匹,处绞刑;放火致人死亡者,以故意杀人论,处斩刑;致人伤残一肢的话,处流放二千里之刑;失火造成他人损失,笞五十。


《宋律》基本沿用《唐律》,《宋刑统》增加了部分消防方面的条文。宋朝在消防治理中严厉惩罚三种人:纵火犯和重大火灾肇事者;重大火灾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趁火打劫者。宋朝比较重视对灭火有功人员的奖赏,对在灭火中伤残或死亡的人员多加抚恤。

《大明律》中,消防条文分为防火和失火,对失火量刑、火灾赔偿等进行详细规定,体现了法贵简当、刑用重曲的原则。


故宫用于救火的铜缸


最重的消防器材:太平缸重达3吨


古人不但在法律上有完善的消防法规,在实践中也建立起不少防火机制和设施。其中,消防器材中最重的是故宫鎏金太平缸。


太平缸因避讳水、火二字,又称吉祥缸、门海,为紫禁城内重要的消防设施,通常设置于主殿等重点区域,长年注水,火情发生时就近取水灭火,紫禁城原有308口大缸,按材质主要分为鎏金铜缸、烧古铜缸和铁缸,最大者重量可达3吨,盛水约2000公升。其中,鎏金铜缸最为贵重。


古代的消防器材有不少,比如棚索、斧、锯、旗号、火笼、火背心等。除了消防器材外,古人还建立了防火和灭火队伍。望火楼是最典型的防火设施,《洛阳伽蓝记》记载洛阳建阳里的望火楼,该楼系一土台上建二层楼,比城内别的建筑物高。楼上有旗亭,在发生火灾时会击鼓报警,并用旗帜指明方向。


防火队伍的雏形,应该起始于“喊火烛”。据《周礼》记载,仲春二月,当天上的火星行将出现之日,宫廷中负责掌管用火的官司员要敲着木铎走街串巷,以做好防火的宣传工作,这便是我国喊火烛的由来。


自西周始,历经春秋战国,秦汉、唐、宋、元、明、清两千多年,民间喊火烛经久不衰。每到冬天,时近黄昏,街上就会传来一阵阵“笃、笃、笃,寒冬腊月,火烛小心,水缸满满,灶仓清清”的呼喊声。这时,人们就会去看一看灶门口有没有火种,并将柴草拿净。古时没有钟表计时,人们把一昼夜分成几个时辰,每个时辰2个小时,又把一夜分为五更天,并有专人按时辰报更喊火烛,以敲打竹制响器发出信号。


宋朝时,城市规模发展迅猛,北宋都城汴梁人口达二十万户。商业、手工业繁荣,坊、市交错。城市民居商肆火灾明显增多,火情严重。北宋时,在厢、军巡铺的基础上,修建望火楼并配备器具和值守人员,形成了消防队雏形。《东京梦华录·防火》载:“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至南宋,临安开始设置专业消防队,总称“潜火军兵”,建制单位称“隅”或“火隅”,有的称“队”,驻防地称“防隅官屋”。


说起宋朝的防火体制,不得不提及火烛管制。宋初,。夜间必须按时熄灭火烛,如有特需,事先禀报“厢使”批准。重点部位的火禁尤为严格。真宗下诏:“皇城内诸司,在京百司库务、仓、草场,无留火种,如致延燔,所犯人洎官吏,悉自斩。番休者减一等。”


明朝时,伴随城市发展,火灾频频发生,城中相继建立起多种消防组织,主要有三种形式,官办“救火兵”、“冷铺”,居民“火甲”,还有民间“潜火义社”。


清末,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消防警察机构在天津设立,各地民间救火会繁荣发展,上海率先成立救火联合会,天津地区的民间救火会更多达80余家。在天津乐安水会复原场景中,可以看到制作精良的人力唧筒和水桶、火钩、火叉、葫芦灯等整套的灭火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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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十五元宵节,又叫“上元节”,简称“上元”。北宋曹允正诗曰:“上元三夕过,年节随灯尽。”元宵节过完了,传统意义上的春节也就结束了。元宵节的主题是灯,如果没有五彩缤纷的灯展,元宵节绝对会变得无趣至极。好在宋朝元宵有灯展,不但有,而且非常盛大,非常热闹,非常好玩。元宵节的主食是汤圆,甜软香糯的汤圆让这个节日变得甜甜蜜蜜、团团圆圆。宋朝人过元宵节一样要吃汤圆,除了汤圆,他们还吃别的,例如焦、瓠羹、蚕丝饭、蝌蚪羹、盐豉汤,都是元宵节的节令美食。宋朝人爱玩,爱热闹,爱娱乐,爱生活。在两宋都城,在每年的正月十五前后,皇宫以南的御街两旁均有官方安排的各种盛大演出,包括杂技、魔术、驯兽、评书、说唱、乐曲…… 教坊艺人与民间艺人同台,文武百官与庶民百姓共赏,而且还都是免费观看的。现在让我们回到大宋,跟宋朝人一起闹元宵。

北宋初年,元宵灯展只有三天,即正月十四、正月十五和正月十六。在这三天的晚上,全国各大城市“金吾不禁”,城门大开,彻夜不闭,街上也没有宵禁,农民可以自由进城,市民可以彻夜不归,大家开开心心观看灯展。可是到了正月十七日的凌晨,官府会强令收灯,城门会定时启闭,官府委派的巡逻队会在夜晚九点以后盘问甚至索拿仍在外面逗留的行人。简单一句话:过了正月十六,灯展就结束了。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 年),割据江南的吴越国王钱弘归降大宋,将江浙版图与家国财富双手奉献给宋太宗,太宗大喜,遂把第二年的元宵灯展延长了两天,即正月十四开始,正月十八结束,自此“上元三夕”变成了“上元五夕”。

不过连续五天灯展的政策并没有普及全国,只有首都可以那样做,别的州府仍然只能搞三天灯展。大约二十年后,大臣张咏执政四川,平定叛乱,发展经济,把四川搞得非常富庶。四川士绅都说:咱们这儿有钱,老百姓日子不比京城差,京城闹元宵开放五天,咱们这儿只搞三天,太少了。,将元宵灯展的开始时间提前了一天,从正月十三开始,仍在正月十六结束,允许四川百姓连耍四夜。南宋初年,宋金交战,宋高宗只顾着逃命,顾不上灯展,直到宋金议和之后的第三年(1143 年),才宣布恢复元宵灯展,不过他规定的灯展时间只有三天。为什么不像北宋京城那样连搞五天呢?主要是因为江南城市涌入了大批北方难民,住宅既稠密又简陋,极容易失火,为了降低火灾的发生率,必须缩短灯展的期限。

到了南宋中叶,战事不兴,政局安定,杭州、绍兴、苏州、南京等江南城市的街市布局和消防措施已经基本成熟,于是从京城杭州开始,三天灯展又延长到了五天。南宋陈元靓《岁时广记》云:“杭益先为五夜观灯,尔后诸郡但公帑民力可办者,多至五夜。”杭州率先将灯展延长到五天,其他城市也纷纷效仿,只要有钱,只要办得起,就一直这样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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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十五那天晚上,皇帝带着太子、嫔妃和太监宫女登上宣德楼,亲自观赏潘楼街的棘盆灯和御街的菩萨灯。在宣德楼的下面,在潘楼街的北侧,在棘盆灯的对面,临街建有几十座看台,看台上坐着宰相、副相、枢密使、六部尚书以及他们的家眷。皇帝在宣德楼上观灯,这些大臣在楼下看台上观灯。低级官员和黎民百姓没有看台,在街上挨挨挤挤地观赏,将潘楼街和御街挤得水泄不通。那些有先见之明的聪明人兼有钱人为了观灯方便,提前十几天就在临街的酒楼上订好了位置,一边看灯,一边与亲朋故交吆五喝六地饮酒。其他人想订座位也来不及了,所以《新编醉翁谈录》云:“都人欲为夜宴,而绝无可往处,人多故也。”

灯展期间想找一家酒店吃饭都找不到位置,因为早被别人预订一空了。因为有皇帝与民同乐,故此潘楼街和御街的灯展是全城最盛大的。可是皇帝容易犯困(上早朝必须早起,因而也必须早睡),到了三更(午夜)就回寝宫休息去了,所以潘楼街和御街的灯展也会早早地结束。如《东京梦华录》云:至三鼓,楼上以小红纱灯球缘索而至半空,都人皆知车驾还内矣,须臾闻楼外击鞭之声,则山楼上下,灯烛数十万盏,一时灭矣。

到了半夜十二点,从宣德楼上忽忽悠悠升起一盏小红纱灯,在底下观灯的市民瞧见了,知道皇帝他老人家要回寝宫了。过了一会儿,又听见一声响鞭,啪,这是暗号,说明皇帝已经离开,于是几十万盏花灯同时熄灭,灯展宣告结束。大家不要失望,这里的灯展结束了,其他地方才刚刚开始。毫无睡意的百官和百姓转移战场,前往相国寺、大佛寺、保真宫、醴泉观、马行街、牛行街…… 因为这些地方也有灯展,而且会一直持续到天亮。

延伸阅读3  因火灾明朝皇帝曾20次下罪己诏


“罪己诏”是古代的帝王在朝廷出现问题、国家遭受天灾、,自省或检讨自己过失、过错发生的一种口谕或文书。它通常是在三种情况下出现:一是君臣错位,二是天灾造成灾难,。用意都是自责,只是情节轻重有别。


在古代,一般发生大的火灾时,皇帝就会认为是上天对自己的谴告。“朕即国家”的观念,在秦汉时期已经形成。自汉武帝始,皇帝往往在火灾后采取“素服”等自谴态度,以示对上天谴告的敬畏。除了素服,还有罪己诏和避正殿。西汉元帝初元三年(前46年),汉昭帝专门颁发诏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皇帝就火灾承担责任的第一个“罪己诏”。东汉顺帝永建三年,皇上在火灾后不到正殿办公,而改为偏殿处理朝政。


明朝时,每逢重大火灾,皇帝都诚惶诚恐,屡下“罪己诏”,“省躬思咎”,“以消天谴”。明朝17个皇帝中,有13个皇帝共下“罪己诏”20次,居历朝之最。史书记载的王恭厂大爆炸,是公元1626年5月30日上午9时,北京西南隅的王恭厂火药库附近区域发生的离奇爆炸事件。这次爆炸范围半径大约750米,面积达到2.25平方公里。共造成约万余人伤亡。事件发生后,爆炸范围附近的伤者和尸首皆发生衣服被卷去而致全身赤裸、一丝不挂的怪况,更给此灾变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逼得当时的天启皇帝明熹宗(朱由校)不得不下了一份《罪己诏》,认为自己的行为触怒了上天。



来源:《在宋朝过的那些年》、北京晚报


编辑:王清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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