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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18时40分许,被告袁某驾驶轿车行驶过程中,撞到道路上的行人林某财,造成林某财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袁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林某财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11月5日,经鉴定,林某财系车祸造成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被告袁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另查明,自1978年开始,林某财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已于2012年死亡。林某财生前收养了邹某,邹某在成年及结婚后一直与林某财保持往来,并时常照顾其生活。
第三人林某长认为,其与林某财系亲叔侄关系,林某财生前未生育子女,且未婚同居的李某早年已故,林某财的日常生活由第三人负责照料,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也是由第三人操办丧葬事宜。因此,第三人作为林某财的近亲属, 其才是有权主张赔偿款的赔偿权利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侵权人林某财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养女邹某和侄子林某长谁可作为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在能够证明邹某系死者林某财养女的情况下,养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权利,其具备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
,虽然林某长系死者林某财的侄子,但其系林某财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案件诉讼代理人,而不是案件赔偿权利人。本案是处分实体权益,因依据相关实体法来确认近亲属,,近亲属并不包括侄子,故林某长要求以死者近亲属身份作为赔偿权利人无法律依据。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直接赔付死者养女即原告邹某142748.8元,驳回死者侄子即第三人林某长的诉讼请求。
(作者: 张振伟 易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