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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采油品质量验收时,是否取样、封样?
答:应该。油品质量是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生命,基于外采业务的频繁性、特殊性,油品质量风险应予重点关注。多表现为因油品来源不统一,批次不一致,导致油品质量指标不稳定,或者含有国家质量标准未禁止或未明确的某种添加物质,有可能给油品的后续使用带来重大质量隐患,引发侵权纠纷。尤以不规范使用添加剂或掺杂各种组分的“调和油”为代表。依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流通领域的法律规范,因油品质量问题致用户遭受损失的,生产、销售企业将会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查处,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影响较大且达到量刑标准的,相关企业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承担刑事责任。质量检验(验收)涉及质量标准与追加检测指标的明确、各项检测报告的核查、封样验样、质检合格入库、质检不合格的告知处理等。如果验收指标不明确、缺乏正确的封样验样程序、未检验即入库、检验结果不告知,产生质量纠纷后难以追索。我们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我方内部规范,严格遵守既定质量验收程序,坚持验收合格后方入库,有质量异议应及时告知,合法取样封样,留下证据。
如何验收油品数量?
答:油品数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在任何的油品交接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操作。数量检验(验收)涉及计量工具、计量标准、验收人员、损耗率、损耗溢余的处理等。如果相关内容未在合同中明确,或已明确的程序未得到较好的执行,如未按照既定标准验收数量即入库,未在数量验收单据上签字,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账号是ypq0910数量异议未及时提交对方,未正确计算损耗或未对损耗承担进行约定等,都会产生纠纷,且索赔无依据。我们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我方内部规范,严格遵守既定数量验收程序,坚持验收确定数量后方入库,有数量异议应及时告知,签署相关单据,留下证据。
【案例】A石油公司从B公司购进1000吨93号汽油,合同约定到A公司油库的损溢率为0.3%,如超过0.3%则必须现场向承运商提出,并同时通知B公司。后来A公司对油库进行数质量检查时发现损溢超标,经查当天B公司发货的入库数量为992吨,A公司便在与B公司结算时只按992吨的数量支付了货款,B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入库数量如有问题必须当场提出,现在事后已经过多日,无法查实当天入库数量是否真为992吨,因此A公司至少应按997吨的数量结算货款,遂多次向A公司催要剩余款项。
《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后经双方协商,确定按995吨的数量结清。因此,油品验收发现计量问题时应立即提出,查明原因,以维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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