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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建立和完善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更好地发挥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以下简称“诉调对接”)机制的功能与作用,日前,。
《意见》是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良好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意见》共分六部分,分别在扩大覆盖面、加强平台建设、规范运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措施保障、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在扩大诉调对接机制覆盖面方面,《意见》提出,要积极扩大开展地区范围,除前期试点地区继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外,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扩展至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现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有纠纷化解需求、工作基础较好的地级市全覆盖。
在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方面,《意见》要求,,。,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调解组织各项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
在规范运作程序方面,《意见》规定,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为保险纠纷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民商事纠纷,立案前委派调解流程包括诉前引导、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和司法确认,立案后委托调解流程包括委托调解、组织调解,调解组织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调解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不包含伤残鉴定、损失评估等时间)。
在健全工作机制方面,《意见》明确,要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沟通联系机制,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疑难纠纷指导机制,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
在强化措施保障方面,《意见》强调,、,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保险纠纷,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在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方面,《意见》指出,、、保险行业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当事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相关情况,并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和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