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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四教儀註彙補輔宏記71

2021-09-07 06:58:00

高麗沙門諦觀錄

南天竺沙門蒙潤集註

清比丘性權彙補輔宏記 清三寶弟子錢伊菴較訂 天台嫡裔比丘諦閑編科參梓


 

二別依瓔珞列位二 初判科二 初準經明

 

然位次周足。莫過瓔珞經。故今依彼略明菩薩歷位斷證之相。

 

【註】瓔珞凡聖位足。故今依彼以明別義。

 

【記】問。何意約數。的取瓔珞。答。華嚴頓教。多明圓位四十一地。又不出十信位名。方等經。多明諸法門。不正辨位。般若部。多明菩薩觀行法門。亦不辯位。法華。開藏通別之權。顯一圓位。涅槃大意。亦明別圓兩位。而不的出名目。是以今依瓔珞。以明別位。

以瓔珞明五十二位。名義整足。意似結成諸大乘方等別圓之位也。四念處云。方等前分對緣。散說得道而已。未論地位。至瓔珞總結階級。明五十二位。前後整足分明。如軍師蕩寇竟。方敘功勳。定其爵祿。所以前散後結。今依瓔珞明別位者。良由凡聖位足故也。

 

【註】然凡聖位中。有教證二道。此本出乎地論。今家借用。有二意焉。一者玄文借證權實部。二者。輔行借消別門。良由地論兩種教道。皆為方便。兩種證道。皆為真實。義同部味昔權今實。是故借用。

若輔行借消別教教證者。由今別教教權證實。既與三教一向不同。其義難曉。而地論師以教道為方便。證道為真實。名義宛同。故今借之。

如輔行云。是故今家借用地論教證二道。以消別門。於中先須知於二意。一者約行。地前為教。登地為證。二者約說。為地前說。始終屬教。乃至結云。若讀玄文。善須曉此教證二道。則別門可消。應知地論雖有四種。玄文借用證權實部。但成二意。輔行借用但成三義。何者。以由此教。行分教證。說唯教道。是則能詮之教。始終屬權。所被之機。地前屬權。初地證實。

 

【記】此約教證二道。各有所以。以為判定別教。

妙玄云。地持明地相明義。說相似法。地實明義。說真實法。又教門方便。即教道明義。說所證法。即證道明義。今借用之。以明法華已前。如地相教道是權。至法華經。猶如地實也。

釋籤云。有兩番意者。前文約行。次文約教。地相。謂地前回向位中。道觀雙流。地相現前。登地已去。明真實法。稱為地實。初地。即圓初住故也。又教下。依教道義。以四悉檀說登地法。名為教道。故知初地已上。仍存教道。若說十地已證之法。即證道也。凡釋別義。多用此意。是則兩種教道皆為方便者。即是地論約行。說相似法。約教。說登地法。是兩種。皆教道方便屬權也。兩種證道皆為真實者。即地論約行。說真實法。約教。說十地已證之法。是兩種皆證道真實。屬實也。故玄文借之。以證權實部也。

若輔行借消下。以釋借消別門。初明別義異藏通圓三教。其義即教權證實。由其義異三教。所以難曉也。

而地論師下。明地論教證。同別教之教證。故借用之。

如輔行下。略舉借意。今具記云。藏通兩教。教證俱權。圓教教證俱實。此並易明。但別教中教權證實。意稍難曉。人多迷之。使此別教其義壅隔。是故今家借用地論教證二道。以消別門。於中應須先知二意。一者約行。則地前為教。登地為證。何者。地前仰信。登地現前。豈有親證復存隔歷。二者。約說。為地前說。始終屬教。何者。如云真如為惑所覆。或將十度以對十地。互不相收。或云須離二邊。修真如觀。或云等覺。入重玄門。或云五地。習學世法。或云八地。入無功用。等覺一位。或有或無。斷十二品。稱為妙覺。如是等例。不可具載。悉是權施。為引凡下。為入地方便。入地自證。權門自開。故云。初地即是初住。入證道也。

又云初地不知二地菩薩舉足下足。若約理說。名字觀行。尚自知圓。豈有初地不知二地。若云下位不測於上。圓亦展轉迭不相知。何但別人教門方便。今文非專判教優劣。但存次第及不次第。迷之尚寬。若讀玄文。善須曉此教證二道。則別門可消也。

應知下。明借全成少。初明妙玄文借四成二。謂借論二種教道。證昔權部一意。借論二種證道。證今實部一意也。

輔行借用下。明輔行文借四成三。初標示。何者下。是反徵。謂輔行借論四種。云何但成三義。次三句。釋成。如輔行云。約行。乃以地前為教。登地為證。約說。乃是為地前說。始終屬教。是為借四成三也。

是則下。乃以機教結成三義。上一句。能詮約教。結說中教道是權。下二句。所被約機。結行中教權證實。

 

【註】舊於借消別門亦立四種者。且約說證道。為權為實。若權。則違教權證實。借證權實之義。若實。則背有教無人之文。況地論正申華嚴十地。論師不分圓別之異。但約教證明方便真實。如云。若說十地已證之法。彼為實證。安可約彼立別說證。既云借證。可全同耶。

 

【記】此破舊立別門四種教證。初句。總牒舊立。然舊立四種者。即古師及澤山。各約行說立兩種教證。兩兩共為四種也。

而古師約行立教道者。謂住行向明地相。以三十心。道觀雙流。地相現前也。

約行立證道者。謂登地明地實。以登地已去。初地即初住也。

又約說立教道者。謂住行向地等妙。是教門方便。如輔行言始終屬教也。

約說立證道者。謂十地乃是妙覺已證。以十地之法。即證道故也。

而澤山約行立教道者。謂為地前三十心說所證法。以十地自證。權門自開故也。

約行立證道者。謂登地一位。以初地即初住。不可謂之兩涉也。

又約說立教道者。謂十地始終。以為地前人說十地始終故也。

約說立證道者。謂妙覺。如輔行云。斷十二品無明。稱為妙覺也。

如上澤山古師皆立兩種教證。是名舊立四種教證也。次舉其說證一種而詰者。謂汝約行立教證二種。及約說立教道一種。且置不論。而唯約說立證道一種。茲今當問。為是權耶。為實耶。若權。則違教權證實。及玄文中借證權實之義。玄文既明別門教權證實。而引論中之兩教道方便證權。兩證道真實證實。則汝約說中立之證道。若是權。豈不違於玄文乎。若是實。則又背有教無人之文。

以別教登地已上。有歷別次第教。無歷別次第人。故云有教無人。止觀云。別教因中有教行證人。若就果者。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若破無明。登初地時。即是圓家初住。非復別家初地位也。初地尚爾。何況後地後果。故知因人。不到於果。故云果頭無人。

既止觀言有教無人。則汝約說中立之證道若實。背於止觀文。是則約說立證道謬矣。此上破竟。

況地論下。明論師立教證意。論師。即天親菩薩。造論以釋華嚴十地經。其中不分行布圓融之義。但約教證二道以明方便真實也。彼既不分圓別。尚明教權證實。況今既分圓別。豈可約別說立證道是實耶。

如云下。責約證道立為別門說證。謂不可以約彼實證之法。立在別教中說已證之法也。若立別教中說已證之法。則違有教無人之文。為何登地證道同圓耶。

二句。答辭。是結答借之一語。亦非一定不易之談。其間有或借或不借之巧。今度問意。必云。地論既不分別圓。不應引用。今引用者。何耶。故今答云。輔行既云借用引證。則義似者借。義異者不借。豈可全然是同。而云借證耶。故玄文借彼之四。成我二用。輔行借他之四。成己三用者此也。

 

【註】又別位中。復有豎入橫學兩種四教。釋籤二十云。別教十住。修生無生。十行。修於無量。十向。修於無作。故云有四。

又十行中。習諸佛法。具足習於一十六門。亦名為四。

問。住以習八。何故行中更習十六。答。前是自行。隨用一門。後為化他。是故行中更習前八。是故十六俱須廣習。(文)

 

【記】此明別位兩種四教一橫一豎之義也。初句標示。釋籤下。引文釋義。初別教十住下。釋豎義。次又十行下。釋橫義。言豎義者。從淺而深。位位漸次而入也。

且如十住必須修生無生者。生。謂生滅四諦。乃藏教之法門。無生。即無生四諦。乃通教之法門。別教十住。宜當修此二教法門。乃可從有而入空也。

次進十行。修於無量四諦者。乃本教之法門。自當發大心。修大行。從空出假。廣度有情也。

次進十向。修於無作四諦者。乃圓教中道之法門也。既行大行。當須事理融通。空假無礙。是故習中觀。破無明。登初地。證無作。故名豎入四教也。

言橫義者。謂別教行位之人。既能從空出假。習諸佛法。當須遍學四教佛法。遍遊四教四門。於別圓以自行。於藏通以利他。故名橫學四教也。次下問答。以決未解者之疑也。

 

【註】更有三根出假。十信上根。十住中根。十行下根。教俱論三根出假。如止觀六下。

 

【記】止觀說三藏菩薩。下根。三阿僧祇正入假位。利益眾生。中根。二僧祇已伏煩惱。肥六度身。即能化物。上根。初發心時。為度眾生。誓求作佛。初心即能入假也。

通教下根。斷惑盡方能出假。佛於法華中破其取涅槃心。勸發無上道心。二乘既然。極鈍菩薩亦同此說。中根。斷見惑已。生死少寬。思任運斷。第二地名菩薩神通。從此已去。即能入假。上根。初心聞慧。即能體達見思即空。已為眾生作依止處。何須七地也。

別教出假。十住心後。十行位修假方便。下根也。十住初心。即能入假。已得無漏。一受不退。即能出用。何須十行。方起大悲。中根也。又別教初心。不愚於法。達解一切功德。猶如幻化。具五因緣。以益眾生。上根也。

圓教十信。六根淨時。即遍見聞十法界事。既言六根互用。即是入假位也。又五品弟子。正行六度。廣能說法。即是入假之位。何待六根耶。又初心之人。能知如來秘密之藏。圓觀三諦。尚能即中。豈不即假。又六即料簡。便有出假。何待五品耶。

 

【註】又對五忍。十信伏忍。十住信忍。十行去柔順忍。十地無生忍。妙覺寂滅忍。妙宗四亦對圓位。

 

【記】此明別對五忍。

十信。於三界惑伏而未斷。故對伏忍。

初住斷見。二至七斷思。八九破塵沙。信力堅固。故對信忍。

行向出假。柔順眾生。故對柔順忍。

十地去。如妙玄云。就事為無生。就理為寂滅。籤云。惑是事法。惑滅為無生。名就事。約所證實理為寂滅。名就理。

妙宗下。指對圓位。五品。伏忍。六根淨信順二忍。初住至等覺。無生忍。妙覺。寂滅忍。

 

【備】仁王疏五忍對位。與今不同。見下十信。伏忍內引。

 

【註】若論真緣二修。則地前為緣修。登地去為真修。緣。謂作意緣念。真。謂任運相應。原是地師之義。今家復加觀義。空假為緣。中道為真。通圓亦有此之二義。云云

 

【記】此明別真緣二修也。謂有分別正智修觀。是作意緣念。名緣。無分別正智修觀。乃從性起修。全修即性。任運與理相應。名真也。

今家下。明三觀真緣。釋籤云。云前兩智是緣修者。今判屬空假觀。八教大意云。地前緣修兩觀。經劫無量。為中道方便。登地三觀現前。與初住無二無別。名證道也。

末指通圓二修。大約伏道為緣。斷道為真也。

 

【補】通義未檢。圓義者。妙句四上云。問。三根入初住位。有利鈍否。答。真修體顯。則無差降。妙樂云。住前名緣。初住名真。然圓教住前亦名緣者。唯有今文。及四念處。仍望別教義立其名也。

 

【註】六種性習如下對。

 

【記】言六種性習者。即下文習種性。乃至妙覺性是也。如下圖示。

 

二正判科

 

以五十二位。束為七科。謂信。住。行。向。地。等。妙。

又合七為二。初凡。二聖。

就凡又二。信為外凡。住行向為內凡。亦名為賢。約聖亦二。十地等覺為因。妙覺為果。大分如此。自下細釋。

 

二細釋二 初凡二 初外凡

 

初言十信者。

 

【註】四教義九云。此十通名信心者。信以順從為義。若聞說別教因緣假名。無量四諦佛性之理。常住三寶。隨順不疑。名信心也。(文)

 

【記】此節引文釋信義也。

言假名者。即界外不思議因緣生滅相。如言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亦名為假名也。

量四諦理者。妙玄云。苦有無量相。十法界果不同故。集有無量相。五住煩惱不同故。道有無量相。恒沙佛法不同故。滅有無量相。諸波羅蜜不同故。是則無量四諦。就教道別義。若佛性之理。即證道同圓義。

常住三寶者。三寶有同體別體住持之不同。謂雕鑄塑像。名佛。黃卷赤軸。名法。圓頂方袍。名僧。是住持三寶也。法報化三身。名佛。三乘教理行果。名法。諸大菩薩果向賢聖。名僧。是別體三寶也。一真體上覺照。為佛。軌持為法。和合。為僧。是同體三寶也。

今應貼別教義邊。若能一一隨順不疑。名信心也。

 

【補】因緣是境。假名是觀。無量四諦。正是恒沙佛法之假。雙具空假之俗諦也。以此為方便。得顯中道佛性之理。即常住一體三寶。能覺之智即佛。所覺之理即法。理智和合為僧。此理本具。性非生滅。故曰常住。

聞已隨順不疑。名為信心。又此十信。皆具解行二意。一發菩提心。二行菩薩道。發心是目。修行是足。目足備故。入清涼池。即別教初賢善直義。

又四教義問。別教菩薩成就幾法。所得信心。異前通教。答。還約十法。即知不同。一信正因緣。知四種四諦因緣不亂。二真正發菩提心。知無量四諦。發慈悲誓願。三勤修止觀。即知次第。善修四種止觀。四破法遍。觀因緣生滅。空假中三諦惑遍。五知通塞。知四種道滅是通。四種苦集是塞。六修道品。知次第修四種三十七道品。七善修助道法。即背捨勝處。能成一切對治。六波羅蜜。助開三解脫門。八善識次位。知因四種四諦。入七位不叨濫也。九安忍強軟賊。即知修四種道諦時。於四種苦集心能安忍。十順道法愛不生。即知次第修四種道諦。發諸順道法不生愛著。故異通教也。

 

一信。二念。三精進。四慧。五定。六不退。七回向。八護法。九戒。十願。

 

【註】信常住理。名曰信心。

 

【備】初心仰信。因緣假名。無量四諦。常住之理。深信不疑。

 

【註】憶念不忘。名曰念心。

 

【備】以此無量四諦常住之理。常憶常念。得不遺忘。

 

【註】真精進趣。名精進心。

 

【補】無間曰精。不退曰進。欲證隔歷常住之理。必藉空假為方便道。先修空觀。觀真諦理。於一心中。不為他法所間雜。曰精。念念趣入無退轉。曰進。

 

【註】心精智慧。名曰慧心。

 

【補】若一心精進。不以智慧揀擇。慮成過愆。今用智慧。使離過故。

 

【註】周遍湛寂。名曰定心。

 

【補】慧若無定。慮成狂慧。今復湛然甯寂。與理相應。

 

【註】定光無退。名不退心。

 

【記】光。即慧也。定力日深。慧光日發。定慧交資。縱或逢難。心終無退。

 

【註】保持不失。名護法心。

 

【記】心雖無退。慮有散失。兢兢自護。持令不失。

 

【註】回向佛地。名回向心。今文回向。在護法前。此依舊譯。瓔珞經說。

 

【記】謂此菩薩。保持定光。向佛安住。所謂迴佛慈光。向佛安住也。

 

【註】安住無失。名為戒心。

 

【補】如無作律儀。依定而發。名定共。依慧而發。名道共。雖未得真道。然相似定共道共。任運防止一切過非。故言安住無失。不唯無墮四趣之愆。並不退失無漏心矣。是名戒心。

 

【註】十方隨願。名曰願心。此依楞嚴。釋十信名。但彼在圓。    

 

【記】隨自本願。遊歷十方。以上求下化名願。

 

【補】瓔珞出十信名。不出其義。玉師依楞嚴截略字句。釋十信名。不同其義也。

 

【備】既楞嚴在圓。不可以彼釋此別義。今略消字句。切弗拘泥。刻劃求解也。

 

此十位伏三界見思煩惱。故名伏忍位。外凡。與藏教七賢位。通教乾慧性地齊。

 

【註】妙玄四下云。此十信習從假入空觀。伏愛見論。(文)觀音玄下云。十信通伏諸惑。正伏四住。(文)

 

【記】妙玄伏愛見論。即伏見思煩惱也。觀音玄中諸惑。通指見思塵沙無明。四住。除無明。合見開思。玄記云。十信緣中通伏三惑。心正著有。要先觀空。伏斷四住也。

 

【補】四教義廣明此菩薩能自行。戒定慧三種聖行。亦教人行聖行。乃至若修慧聖行。即先觀生滅四諦。調伏界內見思煩惱。傍觀無生無量中道佛性之理。正用生滅四諦。伏界內屬愛屬見一切煩惱結習。皆性念處智慧力也。菩薩得是性念處。與前共緣二念處合。即堪忍地智慧善根增長。從初信心。乃至願心。十心成就。是鐵輪外凡。乾慧伏忍位也。

 

【註】伏忍位。輔行九之三云。仁王用五忍以判別位。(文)妙宗四云。若依別教十信伏忍。仁王經疏三云。未得無漏。未能證。但能伏。不能斷。故為伏忍智也。

 

【記】仁王經云。五忍是菩薩法。謂伏忍上中下。信忍上中下。順忍上中下。無生忍上中下。寂滅忍上下。為菩薩修般若。然是用判別位文也。

妙宗下。判別十信伏忍。仁王經菩薩教化品疏云。地前三賢。未得無漏。未能證。但能伏。不能斷。故為伏也。以有智故。能伏煩惱。初二三地。得無漏信。名信忍。四五六地。趣向無生。名順忍。七八九地。諸念不生。名無生忍。十一二地。得菩薩果。名寂滅忍。以初地得無漏信。是別教意也。故引疏以釋十信名伏忍位。然三賢內凡。尚為伏忍。況十信外凡乎。判位隨機不同。仰信而已。

 

【註】與藏通齊者。格量伏惑義齊也。下去格量准此

 

【記】偈云。七賢七位藏初機。通教位中一二齊。別信并圓五品位。見思初伏在凡居。

 

【註】此位出假。即名上根。淨名疏七云。菩薩化物心重。自行則輕。故慈悲重者。不務斷結。從相似空解即便出假。見思未斷。故言有疾。(文)

 

【記】淨名疏下。證釋菩薩出假意。所謂自未得度先度人者。菩薩發心也。有疾者。稱為導師也。

 


愿我尽生无别念,天台妙教独相随
声香浩浩罢摇情,名利汪汪休夺志
展卷研几云屋夜,冥心索隐雪房时
诸祖传弘誓海深,愿常冥助令开悟



教观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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