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围填海计划差别化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海洋空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严格管理围填海活动,建立围填海计划差别化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的《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2011〕2929号)和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围填海计划管理实施办法》(浙发改农经〔2012〕1438号)等政策性文件,省发改委与我局联合印发《浙江省围填海计划差别化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围填海计划
差别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空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严格管理围填海活动,建立围填海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的《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2011〕2929号)和《浙江省围填海计划管理实施办法》(浙发改农经〔2012〕1438号)等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围填海年度计划(包括国家下达本省的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编制、申报、安排、执行、监督和评估。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此办法另行制定规定。
第三条
围填海计划差别化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区划规划制度引领,严格执行海洋
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
生态红线等海洋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围
填海总量和强度。
2
坚持海岸线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保护自然岸线,落实自然岸线利用
“占补平衡”机制。
3
坚持国家和省发展战略为导向,优先保
障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基础
设施及海洋新兴产业等项目用海供给。
4
坚持省统筹保障和分级管理,实行总量
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加强围填海计
。
5
坚持计划管理、优化使用,合理安排
用海需求,优化用海布局,调整用海结
构,促进存量围填海消化利用。
第四条
围填海计划指标重点保障以下用海项目:
纳入国家战略的重点项目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
2
重点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用海项目及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用海项目。
3
省级产业集聚区内的重点扶持产业项目。
4
海洋特色产业园区内的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
5
已批区域用海规划内利用存量围填海的产业鼓励类用海项目。
第五条
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充分调查本地区用海需求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围填海计划建议,报送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并同时提交前三年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围填海年度分析报告。
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县级上报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汇总,按照保障重点项目的要求明确项目优先排序,编制设区市计划建议,于每年9月15日前上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在沿海设区市提出的围填海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围填海计划建议,联合上报国家海洋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
国家围填海年度计划(宁波市计划单列)下达后,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年度围填海预安排计划,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于国家计划下达后30日内将预安排计划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安排计划,拟定项目分解方案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门备案。
围填海计划指标省级可适当预留用于统筹保障。
确因保障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项目用海需要,在年度围填海指标计划落实前,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各设区市可以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计划指标总量百分之三十的额度开展项目用海预审前期工作,国家指标下达后,优先予以保障。
第七条
计划指标适当向上一年度海洋与渔业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自然岸线保有状态佳、海洋空间资源整治修复任务重、存量围填海消化进度快、围填海计划指标执行率高的地区倾斜。
计划指标分配与上一年度海洋与渔业重大目标任务、围填海计划指标执行情况、海岸线保护与修复、存量围填海消化等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有以下情况的,按上一年度指标安排实际总量的10-30%酌情扣减当年计划指标。
1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
2
自然岸线保有长度未达到核定保有目标的
3
海岸线整治修复年度计划任务未完成的
4
下达的围填海计划指标在有效期内未执行核减的
5
核定的年度存量围填海消化任务未完成的
6
已审批围填海项目未开展跟踪评价、用海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差的
7
其他依法依规应扣减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的情况
扣减指标由省级统筹安排。
第八条
确因保障实际用海需要,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行文申请计划指标追加,并随文报送国家年初下达指标的使用情况和用海项目具体内容。因本办法第七条中指标扣减后要求追加的,还须报送相关工作完成整改情况报告。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调剂或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申请计划指标追加。国家年初下达指标的使用情况及相关工作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追加指标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围填海计划核减由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季度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登记时,应实行先核减后登记。
第十条
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围填海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实行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使用在线报备制度,及时登记和上报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变动和核减情况;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用海项目调查和筛选,。
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县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掌握所辖县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情况,每季度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切实提高计划指标使用效率。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查和评估,督查和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3月29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