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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在自己村集体土地上建有一栋楼房共七套,只办理了一栋的产权证,但不能办理土地证。2013年6月2日,王某将其中的一套以每平米3000元(当地全产权房的价格为每平米5000-6000元)的价格卖与了外地来此做生意的刘某,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并已实际履行。2013年底刘某听说国家正在整治小产权房建筑,担心房屋被清理拆除,遂反悔要求退房还款,王某不同意,。
该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物权,也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性质,就其买卖效力而言,我国并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定,,但是既然有处分的性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可以买卖。
本案中王某和刘某订立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遵从合同法则。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五点:(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合本案,王某和刘某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出卖的房屋虽是小产权房,但并不是违章建筑,王某对该房屋有处分的权利,其出卖该房屋非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对买卖双方均有益,一方面王某将其闲置的房屋卖给别人有了收益,另一方面刘某以只有市场一半的价格购买到了可以居住的房屋,双方均有利可图。其房屋买卖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因此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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