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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快讯丨夜观星象,七月有大事发生

2018-02-28 01:54:35


前言:

2016年7月,在PPH、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收费、专利代理等方面,有5件大事值得关注。


中瑞、中冰、中英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自2016年7月1日起延长

、冰岛专利局、英国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7月1日启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至2016年6月30日止。

为继续给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PPH服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与上述三局就PPH试点延长达成一致,其中:

 

中英PPH试点将自2016年7月1日起无限期延长,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中瑞PPH试点将自2016年7月1日起无限期延长,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中冰PPH试点将自2016年7月1日起延长三年,至2019年6月30日止,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试点项目的有关要求和流程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http://www.sipo.gov.cn/ztzl/ywzt/pph/zn/。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节选自“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意见》42次提及“专利”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与指导资产评估行业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和财政部的组织和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节选自《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和商誉等。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关注专利资产、专有技术资产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

专利资产的类型通常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技术资产通常包括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配方、图纸、数据、经营诀窍等。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专利法律状态、专利名称、专利类别、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专利授权日、专利保护期、专利有效性、专利权利要求等。

……




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7月4日起报名

以下,节选自《关于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22号)》:

 

报名程序

 

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预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三个步骤。考点城市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


1.预报名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6年7月4日0时至7月29日24时,通过报名系统进行预报名,逾期不予补报。报名人员应当按照报名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地填写报名信息,明确选择考试方式,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

 

2.资格审核

 

预报名成功后,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报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核进程,及时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补正。资格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4日至8月5日,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审核不合格。

 

3.缴费确认

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报名系统的提示,向所选考点知识产权局在线缴纳或者现场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9日24时。现场缴费的时间和地点由各考点知识产权局指定。

 

报名人员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后才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缴费确认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考点和考试方式。

 

《关于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22号)》全文,请搜索以下网址进行查询

http://www.sipo.gov.cn/zldlgl/zgks/201605/t20160506_1268002.html




原定于7月1日实施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推迟于9月1日起实施 

以下节选自《关于做好费减备案系统上线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将于6月底前发布《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以替代现行的局39号令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为避免因为新旧办法交替造成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审核标准执行不一致,同时保证专利费减业务的顺畅进行,专利费用减缴备案系统将在新办法发布后即行上线运行,并在新办法实施日起调整专利费用减缴相关业务办理方式。

 

注意:7.1-9.1期间仍然按照老办法办理费减。

更多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详情致电:027—8362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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