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文封面图属网络配图,与本文本事件无关联!)2016年6月4日,蓬溪县某乡镇发生一起幼女事件,,并于7月1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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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6月4日下午,凌某某在年仅7岁的受害女童梁某某房屋外见其正在玩耍,便将梁某某强行拉倒房屋背后,将梁某某的裤子脱掉,对其实施。案发以后,,并及时将犯罪嫌疑人凌某某抓捕归案。同时,经蓬溪县人民医院妇科检查,梁某某外阴幼女型,前庭轻度充血,处女膜完整。6月26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凌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对其2016年6月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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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人民认为,凌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凌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其2016年6月4日实施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凌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案最新进展尚待本平台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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