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白话小说法律资料研究》
孙旭 著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年6月
定价:58元
ISBN:9787532584031
内容简介
明代白话小说既是中国古代小说获得极大发展的标志,又是古代小说巅峰,不仅在内容、形式上有着“绚烂至极”前的丰盈与曼妙,其对法律的反映亦呈现出集于大成的特色与深入的可能。在相关材料的选择上,作者不仅利用了用以往研究较多关注的文学成就较高的作品,同时也不放弃二流、三流作品中有关法律的内容,在具体材料的使用上较以往研究更为全面和完整。
在具体研究内容上,因为学界对于明代白话小说中有关刑事、诉讼法律规章方面的资料用力较多,故本书不再重复研究,而是将精力放在学界基本未予关注的行政法律规章中的选任、考课,民事法律规章中的雇佣、合伙以及经济法律规章中的赋役等方面,在正确处理古代文学作品中虚与实这一矛盾的基础上,将其中有价值的材料析出,并加以阐释。而对于学界已经展开相关研究的行政法律规章中的学校、考试,民事法律规章中的典当、结婚等,则力图用作者所掌握的材料补充前说。本书的研究可以说很好地平衡了前人研究中关注度失衡的问题,对于全面探讨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法律资料提供了很好的样本。
本书的主旨,即是以法律设施、规章、文书、人物、观念/知识五大层面为坐标,展示明代白话小说中法律资料的多彩样貌与丰富内涵;同时吸取法史学界相关研究成果(不限于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成果),对其价值、意义作出符合实际的评判。
绪论
一、研究现状
作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不同门类,法律与文学参与社会生活的方式有所不同,大体而言,法律以规范社会秩序为主,文学以描摹人情世态为尚。但法律与文学又不是泾渭分明的:法律为了提高自身实效,必然借鉴文学的包括摹写细节、锤炼语言等在内的表达手段;而文学的社会批判功能,则决定了其不得不把现实中影响甚巨的法律作为关注对象。由此决定,法律与文学犹如一对“孪生兄弟”,有着千丝万缕的“交叉”与联系。
1925年,美国法学家本杰明 内森 卡多佐(BenjaminNathanCardozo)发表《法律与文学》一文,探讨司法文件的文学风格、修辞等问题,初涉法律与文学的交叉领域。日本学者仁井田陞1960年发表《〈〉描写的明代法与经济》,是亚洲学者中较早关注此一领域者。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士 伯艾德 怀特(JamesBoydWhite)出版教科书《法律的想象》,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正式起步。此运动先后涉及“作为文学的法律”、“文学中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四大分支,影响甚广。中国法史学者张晋藩1980年发表《〈红楼梦〉所反映的清朝诉讼制度》一文,是国内此方面研究的较早成果。大约从1990年代开始,中国法史学界明确意识到中国古代文学之于中国法律史的价值,对此展开专门研究。研究主要从四方面入手:
(一)秉持史学家“文史互证”的理念,发掘古代文学作品中可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资料。具体分如下四点。
其一,关于法律规章。此类研究将古代文学作品中反映唐宋元明清等朝代法律规章的资料析出,与其时传世律典的相关规定相对照,并加以分析、评说。刑事法律规章方面,如余宗其《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第二编第七章《〈水浒传〉与宋代法律》、第九章《〈西游记〉等明清小说与明代法律》等章节,刘崇奎《“三言”公案小说中的“拷讯”》;民事法律规章方面,如李巍《从明清小说看古代在室女的法律地位》,白慧颖《法律与文学的融合与冲突》第三章第一节《中国古代文学作品对法律的注解与诠释》之一“凄婉哀歌里的婚姻家庭制度”,苏幸《看〈红楼梦〉中的清代婚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规章方面,如徐忠明《〈〉反映的明代经济法制释论》,李潇《明代牙人、牙行的职能与商牙关系的探讨——以明代小说材料为中心》;军事法律规章方面,如翟文喆《明清小说与“刑始于兵”的记忆》;诉讼法律规章方面,如徐忠明《从薛蟠打死张三命案看清代刑事诉讼制度》、《武松命案与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浅谈》、《〈〉“公案”与明代刑事诉讼制度初探》,楚永桥《〈燕子赋〉与唐代司法制度》。此类研究肯定了古代文学作品在反映法律规章方面的真实性,确定了其作为法律史资料之一种的价值。
其二,关于司法状况。此类研究对不同时代文学作品所暴露出的司法黑暗加以归类与阐释,主要有徐忠明《〈活地狱〉与晚清州县司法研究》、,余宗其《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第一编第四章《执法教训》、第二编第八章《关汉卿的戏剧与元代法律》等章节,,王建宏《权力、义气、天理面前的法律——浅析〈水浒传〉的若干法律现象》,杨民《〈聊斋志异〉中的冥公案小说》。此类研究很好地揭示了古代文学作品在暴露司法黑暗方面,超越于历代《刑法志》及笔记相关记载之价值。
其三,关于法律观念。此类研究析出、论述了古代文学作品反映人的法律观念、诉讼态度的材料,、《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以〈笑林广记〉为中心的考察》,范忠信《从明清市井小说看民间法律观念》,温珍奎《古代文人小说与民间秩序的重构——以“三言”“二拍”为例》,邢意和《〈狄公案〉中国家法律思想与民间法律思想的矛盾》,柳岳武《穿梭阴阳界——〈聊斋志异〉法律思想解读》,孙旭《从〈好逑传〉看明代人的诉讼程序意识》。古代文学作品弥补了历代律典、正史、官箴书等对与法律有关的“人”的忽视,其独特价值于此类研究中得以呈现。
其四,关于法律文化。此类研究关注的是法律的根源性问题,如“人们为什么要守法,为什么会有某一种法律,人们究竟是怎样被法律纠正行为的”,如梁治平《法意与人情》,徐忠明《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上)——以清官的司法为范围》、《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下)——以清官的司法为范围》、《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陈煜、毛娓《〈儒林外史〉中的三个阶层与法律实践》,郭建《非常说法——中国戏曲小说中的法文化》之《各色人等 什么是主仆名分》、《古人的天平——中国古典文学名著中的法文化》一《凶神恶煞也立庙》等章节,薛成有《水浒聚义故事的法理解读》,金国正《道德 法律 文学——〈郑伯克段于鄢〉的三维解读》,吴敏、钱星元《“孝子复仇”的文学化书写与晚明小说中的法律文化》。此类研究关注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的变迁及背后的文化意蕴,使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因之体现出历史的厚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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