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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8日,林某因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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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50岁,户籍地址是博白镇兴隆东路,原籍是博白县东平镇。2017年3月1日,林某在入住旅店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入住,不如实登记自己的真实身份,同时,林某还冒用他人身份证购买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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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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