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pic
当前位置: 首页> 科幻小说小说> 腾景科技冲刺科创板IPO 与华兴创投等股东存在对赌协议

腾景科技冲刺科创板IPO 与华兴创投等股东存在对赌协议

2023-07-13 22:23:31
摩根资产管理官网

4月30日,讯,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腾景科技”)科创板ipo获上交所受理,兴业证券担任保荐机构。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公司是专业从事各类精密光学元件、光纤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应用于光通信、光纤激光、量子信息科研等领域,其他应用领域包括生物医疗、机器视觉、3d传感、消费类光学等。

公司的产品主要包括光学元件、光纤器件两大类,光学元件产品主要包括平面光学元件、球面光学元件、模压玻璃非球面透镜等;光纤器件产品主要包括镀膜光纤器件、准直器、声光器件等。公司的光电子元器件产品是下游光模块和子系统的基础,通过光电子元器件的不同组合方式,可使光模块和子系统实现不同的特定功能。

图片来源:公司招股说明书

财务数据显示,腾景科技、、营收分别为8301.13万元、1.26亿元、1.79亿元;同期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3056.51万元、3352.81万元、4563.71万元,研发投入占比分别为7.82%、5.75%、6.5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公司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腾景科技坦言公司存在以下风险:

一、技术风险

(一)技术革新风险

光学光电子行业是融合光学、电子、材料、半导体等多学科交叉的复合型高科技行业,具有产品品种多样、应用领域广泛、制造工序复杂的特点。同时光电子元器件下游所应用的光通信、光纤激光、传感、生物医疗、消费类光学、量子计算和量子通信等前沿科学领域的技术更新速度较快,例如光通信领域对光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参数及加工难度要求越来越高,光纤激光器对于功率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要求上游的光电子元器件行业企业需具备较强的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工艺技术,才能够适应下游行业不断创新变化的发展趋势。

因此,若公司无法及时跟上行业技术革新的步伐,无法走在行业技术前沿,则公司的技术优势及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存在被削弱的风险。

此外,若国内外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成功开发的新技术产品有效替代现有技术,并快速实现量产,也将对公司的产品优势和经营业绩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二)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是公司保持行业领先及不断发展的动力保证,实行技术保密是公司一贯的政策。在研发设计过程中,公司可能会发生研发完成后未对研发成果进行有效保护,导致研发成果内部泄密、被他人抄袭、自身被他人授权专利限制使用的风险。如果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将对公司产品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绩的稳定增长。同时,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还积累了许多尚未公开的设计、生产技术,以及生产工艺经验,如果这些工艺、技术发生泄密并被行业内竞争企业掌握,将会削弱公司的核心技术优势。

(三)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光学光电子行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公司的研发、生产涉及多项核心技术,技术工艺复杂且难度高,掌握这些技术需要多年的技术积累和沉淀,因此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技术创新和持续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虽然公司已制订了一系列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证公司技术人员不流失。因此,如果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规模的流失,同时,又不能安排合适的技术人员进行接替或补充,则将会存在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一)宏观经济与下游市场景气度低迷风险

我国宏观经济尽管在较长时期内保持增长趋势,但不排除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波动的可能性,而光学光电子行业的下游需求和投资也可能因此受到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为光电子元器件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为光通信、光纤激光、量子信息科研等,分布领域广,市场容量大,但若下游应用领域发展受到宏观经济形势波动的影响,或特定领域的发展对光电子元器件产品的需求量出现波动,或上述领域未来增长不及预期,则可能存在影响公司经营及业绩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我国的光电子元器件行业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已日趋壮大并逐渐走向成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若未来光电子元器件行业持续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则可能会吸引更多相关产业链上下游的大型企业进入,进而导致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可能使得整个行业不断整合,优胜劣汰的局面将更加突出,行业内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的风险也日趋增加。

若公司无法通过持续创新研发,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在竞争中不能及时响应客户的技术诉求,则可能无法继续在行业内保持领先地位,对公司的经营及业绩将造成不利影响。

(三)房屋租赁及厂区搬迁风险

目前,公司用于生产的厂房及办公场所、员工宿舍为租赁使用,租赁期限至2025年8月。公司目前正在建设新厂房及办公、研发场所,规划未来将现有厂区中的部分生产设备搬迁至新厂区,并继续租用部分现有厂区开展生产。若现有厂区无法继续租赁使用,则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的风险。

此外,在新厂区建成后,现有厂区生产设备的搬迁过程中,涉及设备拆装调试、生产计划的组织和调整、搬迁费用支出等。若在搬迁过程中,公司无法确保详细策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则存在影响正常生产和交货期,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开展。

(四)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8,301.13万元、12,632.82万元及17,902.59万元,、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4,331.69万元、5,269.77万元,增长幅度分别为52.18%、41.71%。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7.71%、45.62%及42.42%,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略有下降。

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下游行业投资周期、市场竞争、技术研发、市场拓展、汇率波动等多个方面的影响,例如若5g网络规模化商用和数据中心建设、光纤激光市场发展速度慢于预期,则公司光通信领域业绩存在受到影响的风险;又如若公司未来的技术创新及管理水平无法较好维护存量客户,并无法进一步拓展新增客户,则存在客户流失、订单量下滑的风险。

因此,公司的经营业绩会受到多方面的影响,若上述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因素发生不利变化,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将导致公司业务量下滑,进而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境外销售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2,451.64万元、5,277.62万元、6,368.60万元,占各报告期收入的比重为29.54%、41.81%、35.59%,境外销售的收入规模及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

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复杂多变,公司境外市场的政治及经济环境、法律环境、贸易产业政策及国际贸易整体环境的变化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境外客户所在国的政治环境、贸易环境恶化或实施对公司所属行业具有不利影响的政策,则境外市场业务将面临相关政策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2020年1月,国内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各省市地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虽然目前国内疫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3月开始疫情已陆续在境外蔓延。

一方面,公司部分客户位于湖北省,此次疫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位于湖北省客户的下单和提货周期;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2,451.64万元、5,277.62万元、6,368.60万元,占各报告期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9.54%、41.81%、35.59%,境外销售整体规模不断提高,此次疫情在全球的蔓延,也可能会对公司境外客户的采购需求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若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二次爆发,或者境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将对公司未来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内控风险

(一)经营规模扩大引致的管理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建立了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及规模始终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未来随着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公司的规模仍将持续增长。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要求公司能对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做出快速反应,对公司现金管理、财务管理、流程管理、业务质量控制、人力资源管理等各方面的管理能力要求也随之提高,对公司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及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挑战,公司存在因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二)产品质量管控风险

公司依托“平台化”管理模式,为客户提供定制化产品,满足客户的“一站式”采购需求。定制化产品的设计、生产、组织管理相较于标准化产品,要求公司具备更高的管理水平。而优质的产品质量是公司经营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公司立足之本,保证产品质量的优异与稳定是公司能否长远发展的关键。若公司未来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优质与稳定,将会存在客户流失、经营业绩受到影响等风险。

此外,公司存在履行对赌协议风险。

8月27日,公司及所有股东与华兴创投、华侨远致富海签订了《福州腾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同日,股东余洪瑞、王启平、巫友琴、林劲林、颜贻崇、刘艺(以下简称“经营层股东”)与公司分别同华兴创投、华侨远致富海(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关于投资福州腾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若腾景科技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则乙方有权将其持有的腾景科技全部股权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转让给经营层股东,经营层股东应按各自在目标公司中的相对持股比例受让乙方所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并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协议中同时约定:“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目标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获得受理时中止,但是若目标公司最终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流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向有权部门提交上市申请后申请撤回或者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不予核准目标公司上市申请),则各方同意本协议自动恢复法律效力,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上述补充协议在腾景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受理时已中止。但若腾景科技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则公司经营层股东存在恢复执行补充协议并溢价回购华兴创投、华侨远致富海持有的腾景科技股票的风险。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