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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醉驾入罪标准调整,浙H车主、骑电动车的请务必要看

2021-08-25 07: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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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后,。本月17日,、浙江省人民、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纪要》主要明确了这三点: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醉酒驾驶汽车,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的,不具有规定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但无规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醉驾立案标准和道路范围认定



据该《纪要》内容显示,主要分为六大部分:关于立案标准;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关于道路的认定;关于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关于刑事处罚。此次该《纪要》对“醉驾入刑”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     

立案方面——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不再表述为:“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而是表述为“立案查处”。

道路范围——此次《纪要》增加“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不过,该《纪要》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缓刑
标准有所放宽




就醉驾的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适用缓刑的标准,该《纪要》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之前的规定是: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从中可以看出,“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放宽了。


《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未超过180mg/100ml,无从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缓刑。而之前的规定,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适用缓刑。这就等于,放宽了适用缓刑的标准。



查获后故意当场饮酒的
“呼气+血液检测”认定其酒精含量



对于查获后故意饮酒的,该《纪要》这样规定: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在醉驾案诉讼证据要求方面,相比先前规定,《纪要》增加了一条:“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细化“醉驾摩托车电动车”处罚标准



据《纪要》,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另外,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而根据之前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是,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尽管标准放宽了,

但是“喝酒不开车”的这根弦千万不能放松!

同意的,请点

来源:浙江在线、温州都市报、杭州交通918、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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